GB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3.5.1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改建、治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要求时,必须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应布设限速标志。
3.5.2 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3.5.5 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的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m~5.0m,主干路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5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须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4.1.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交叉口规划应对总体规划阶段确定的平面交叉口间距、形状进行优化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
4.1.3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2m。
5.4.2 变速车道长度的取值应符合表5.4.2-1的规定,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5.4.2-3的规定。
5.5.1 在进出口端部间距较劲,且不满足本规范表5.3.4-2要求时,必须布设集散车道,且进出口交通和主线交通间应布设实体隔离。
5.5.2 集散车道应布设在主线右侧,与主线车行道间设置分隔带。分隔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必要交通设施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当用地有特殊困难时,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0.5m。分隔带内必须设置安全分隔设施。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同主线车道相接。
5.6.1 当进、出口匝道的上、下游主线不能保证车道平衡时,应在主线车道右侧规划布设辅助车道。
6.1.1 城市道路系统布设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不应设在铁路曲线段、视距条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路段、车站、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处外侧100m范围内;
6.2.2 平面交叉道口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的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援算起不应小于50m。困难条件下,道路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不应小于30m。平面交叉道口两侧有道路平面交叉口时,其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50m;
2 无栏木设施的平面交叉道口,道路上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5m。
6.3.1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行驶无轨电车和轨道交通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2 其他道路与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20Km/h的铁路交叉,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7.1.2 行人过街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上人行道的宽度。
7.1.3 立体过街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行人需要穿越快速路或铁路时,应规划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7.1.5 行人过街安全岛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规划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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