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46-2011: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4 特种气体站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生产厂房内的特种气体间内的最大允许储存量不得超过表3.1.4的规定;
2 当特种气体的储存量超过表3.1.4规定的数量时,应增设房间或设置独立的特种气体站。
注:1 气体总量标准状态下的气体体积量。
2 自燃性气体达到括号内的数据应设置独立的气体站。
3.3.6 特种气体系统的电气控制盘、仪表控制盘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与特种气体间相邻的控制室内,隔墙上可设置防爆密闭观察窗。
2 控制室应以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的楼板与特种气体间隔开,穿越隔墙的管道孔隙应以防火材料填堵。
4.2.1 特种气体系统的气瓶柜、气瓶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相容气体瓶严禁放置于同一气瓶柜或气瓶架中;
6 自燃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气瓶柜应在排风出口设置气体泄漏探测器;
4.3.1 特种气体系统吹扫氮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燃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特种气体系统的吹扫氮气应与独立的氮气源连接,不得与公用氮气或工艺氮气系统相连;
2 不相容性特种气体系统的吹扫氮气不得共用同一氮气源;
3 吹扫氮气管线必须设置止回阀。
5.1.5 硅烷系统应采用独立的惰性气体钢瓶进行吹扫,不得采用管道氮气吹扫。
5.1.8 硅烷钢瓶出口应设置常闭式紧急切断阀,硅烷站的安全出口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按钮,至少有一个手动紧急切断按钮与输送系统的距离应大于4.6m。
5.2.1 硅烷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大宗硅烷系统设备必须布置在独立的开敞式建筑或空旷区域,不得建在地下室。当采用开敞式建筑结构形式时,硅烷站立柱和墙面遮挡部分面积不得大于建筑外围面积的25%。四周有障碍物时,硅烷站与障碍物的距离应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
5.2.2 硅烷站与工厂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表5.2.2的规定。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气瓶集装格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固定容积的硅烷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积(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3 与高层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2.5 硅烷站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硅烷站不得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2 硅烷站的面积小于19m2时,应设一个安全出口;
3 硅烷站内任何地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大于23m。
5.2.6 硅烷站应采用快开式推杆锁,不得采用其他形式的锁具;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且向疏散方向开启。
5.3.1 硅烷站的电气控制室应设置在独立的房间内;与硅烷气瓶库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相邻时,相邻的隔墙不得有门窗、洞口,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3h。
5.3.5 室外大宗硅烷系统的钢瓶区域内必须设置紫外、红外火焰探测器;室内硅烷输送系统应采用火焰探测器或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感温探测器应与报警系统和硅烷气源的紧急切断阀联动。
5.4.7 封闭的硅烷站应设置事故排风,事故排风量根据事故泄漏量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硅烷站外应设置紧急按钮。
5.5.1 硅烷站的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生硅烷火灾时,在没有关闭泄漏钢瓶之前,严禁扑灭硅烷火焰;
6.1.3 生产厂房内的可燃性和毒性特种气体管道应明敷,穿过生产区墙壁与楼板处的管段应设置套管,套管内的管道不得有焊缝,套管与管道之间应采用密封措施。可燃性、毒性、腐蚀性气体管道的机械连接处,应置于排风罩内。
6.1.4 可燃性、毒性特种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不使用此类气体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或双层管。特种气体管道严禁穿过生活区和办公区。
6.1.6 可燃性、氧化性特种气体管道,应设置导出静电的接地设施。
7.0.6 有爆炸危险的特种气体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分隔,防爆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设置双门斗相通时,门应错位布置,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7.0.7 特种气体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9.2.1 储存、输送、使用特种气体的下列区域或场所应设置特种气体探测装置:
1 自燃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氧化性气体的使用场所、技术夹层等可能发生气体泄漏处;
2 自燃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氧化性气体设备间;
3 自燃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氧化性气体气瓶柜和阀门箱的排风管口处;
4 生产工艺设备的可燃性、自燃性、毒性、腐蚀性、氧化性气体接入阀门箱及排风管内;
5 生产工艺设备的特种气体的废气处理设备排风口处;
6 惰性气体间。
9.2.5 特种气体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特种气体探测器应同时设置在释放源上方和厂房最高点易积气处。特种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时,特种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释放源下方离地面0.5m处。
10.1.4 毒性、腐蚀性气体的特种气体间应设置紧急洗眼器。
10.2.5 特种气体站房内存储的特种气体与水可发生剧烈反应时,该特种气体间严禁采用水消防系统。
11.1.10 可燃性气体和氧化性气体的排风管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11.1.11 特种气体站房排风系统不得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火灾发生时,严禁关闭排风系统。
11.2.5 特种气体间空调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12.6.2 施工前应将管道内的特种气体用高纯氮气置换尽,且应将管道系统抽真空处理,被置换出的气体必须经过尾气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
12.8.4 尾气排气系统的管道必须经过脱脂处理,严禁使用含有油脂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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