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30-2010: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4.2.3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采用燃油为动力的凿岩、装载、运输机械(含油压装置)等移动设备,应配备车载式灭火装置;工作现场应有良好通风和减少环境中粉尘的技术措施;
4.5.5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业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 冶炼(喷吹)炉应在工程设计(含生产操作)中采取防止泡沫渣溢出事故的技术措施;对冶炼(喷吹)炉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和炉体周围设施,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5.6条、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9 用于吊运熔融体或进行浇铸作业的厂房起重机(吊车)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桥式起重机;
11 运输熔融体物料(含金属或炉渣)装置出入厂房,应采用专用的铁路运输线;如采用无轨运输时,应设置安全专用通道;
4.5.6 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区范围内(含地下、上空)严禁设置车间生活间;
2 应采取防止雨雪飘淋室内的措施,严禁地面积水;不应在场地内设置水沟和给、排水管道,当必需设置时,应有避免水沟中积存水和防止渗漏的可靠构造措施;
4.6.5 使用(生产)硫化氢、氨气(液氨)、液氯等介质的厂房(场所),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设置气体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
2 使用的生产设备及电气应选择防爆型;
3 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4.6.6 溶剂萃取工艺生产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溶剂制备、储存、使用区域不得设置高温、明火的加热装置;
5 厂房内电缆应采取防潮、防油、防腐蚀的相关措施,防止作业区内电气短路电弧发生;
4.8.7 冷轧及冷加工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涂层、着色的溶剂及黏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净化装置,并严禁设置明火装置;
2 应对涂着设备设置消除静电聚集的装置。
5.3.1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越(含地上、下)与该管道无关的厂房(仓库)、贮罐区以及可燃材料堆场,并严禁穿越控制室、配电室、车间生活间等场所。
5.3.4 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易架空敷设,当架空敷设确实有困难时,可采用管沟敷设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氧气管道不应与电缆、电线和可燃液体管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共沟敷设;
6.2.2 受炽热烘烤、熔体喷溅、明火作用的区域,不应设置控制(操作、值班)室,当确需设置时,其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对门、窗和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置有效的防爆设施。
控制(操作、值班)室的安全出口(含通道)应便捷通畅,避开炽热、喷溅、明火直接作用的区域;对于疏散难度较大或者建筑面积大于60m2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8.4.2 处理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设置在负压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爆型布袋除尘器,且应采用抗静电并阻燃滤料;
2 应设置泄压装置;
3 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或遥控装置,当发生爆炸危险时应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10.3.6 在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内,严禁穿越和敷设可燃、助燃气(液)体管道。
10.4.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液)体的钢质储罐,必须设置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罐体;
2 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 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储罐可不另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设施;
4 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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