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03-2010: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14 厂址严禁选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以及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或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4 采矿塌落(搓动)区地表界限内。
5 堤坝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
6 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当不可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7 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雷达导航,对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对军事设施有影响的范围内。
8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9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上游。
4.7.5 渣场和工业垃圾场严禁设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7.6 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严禁作为渣场和工业垃圾场。
4.7.7 渣场及工业垃圾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5.9.6 落锤间必须有可靠的防止废钢飞散的围护结构。废钢爆破装置应布置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废钢爆破装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1.6 管线输送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该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工艺装置、生产单元及贮罐区等。
7.2.13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7.3.1 地上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燃气管道不应穿过与该管道无生产联系的建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
5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燃气管道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并应避开腐蚀性较强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
6 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区。
7.3.3 建筑物、构筑物墙面支撑式敷设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有火灾危险,有腐蚀或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道的建筑物外,不得沿建筑物墙面支撑敷设。
16.1.4 剥离物排弃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含有酸性、酚类以及微量放射性物质的剥离物应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特殊的排弃、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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