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36-2009:煤矿综采采区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4.4.6 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4.4.7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便于行人上下的安全出口,1个应通到进风巷道,另1个应通到回风巷道。
5.2.2 工作面滚筒采煤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5 采煤机必须装备可靠的内、外喷雾装置。
6 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采煤机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工作面倾角大于35°时,采煤机必须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5.3.8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1 与刨煤机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2°时。
2 与滚筒采煤机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
5.3.9 当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时,刮板输送机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溜槽伤心的措施。
5.5.3 工作面运输巷破碎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破碎机的入料口必须设置防止人员误入破碎机的安全防护设施。
6.2.9 采区上山采用自溜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溜煤上山的溜槽与人行道之间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隔板或隔墙。
6.2.10 开采急倾斜煤层的上山采区,可采用溜煤眼运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溜煤眼严禁人员通行,也不得兼作进、回风眼。
2 溜煤眼的上口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3 溜煤眼与行人眼之间应设置联络平巷,并在联络平巷处设置检查孔,联络平巷及检查孔的间距不应大于10m。
6.3.1 采区辅助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4 采区内无轨胶轮运输设备,必须采用防爆低污染柴油动力设备或防爆特殊型蓄电池动力设备。
8.1.1 采区变(配)电所的电源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并引自上级变(配)电所的不同变压器和母线段。
8.4.4 采区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线网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瓦斯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区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同时带电的备用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 采取其他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当设有备用局部通风机时,应采用同时带电并引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互相独立的电源线路供电;不设备用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3 由局部通风机共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现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时,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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