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34-2009:煤矿采区车场和硐室设计规范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9-09-03
实施日期:2009-12-01
废止日期:2018-01-01
入库日期:2014-04-10
主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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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共分8 章,主要内容有:总则、一般规定、采区上部车场、采区中部车场、采区下部车场、轨道上(下)山乘人车场及人车存车场、无极绳运输车场、采区硐室。
1 总则
10
2 一般规定
11
3 采区上部车场
12
3.1 上部车场形式
12
3.2 上部车场线路布置
12
3.3 上部平车场线路坡度
12
3.4 人行道、信号硐室和躲避硐
13
4 采区中部车场
15
4.1 中部车场形式
15
4.2 中部车场线路布置
15
4.3 中部车场线路坡度
17
4.4 人行道、信号硐室和躲避硐
17
4.5 联络车场
18
5 采区下部车场
19
5.1 下部车场形式
19
5.2 下部车场线路布置
19
5.3 下部车场线路坡度
20
5.4 人行道、信号硐室和躲避硐
21
5.5 采区装车站通过能力
21
6 轨道上(下) 山乘人车场及人车存车场
23
7 无极绳运输车场
25
7.1 无极绳运输车场形式
25
7.2 无极绳运输上部车场
25
7.3 无极绳运输中部车场
25
7.4 无极绳运输下部车场
26
8 采区硐室
27
8.1 采区煤仓
27
8.2 采区绞车房
28
8.3 采区变电所
28
8.4 采区水泵房
29
8.5 采区水仓
29
本规范用词说明
30
引用标准名录
31
3.4.1 上部车场摘挂钩段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车场摘挂钩段巷道,单道布置时设两侧人行道,双道布置时设中间人行道和一侧人行道。
2 中间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0m。
3 一侧或两侧人行道宽度,从巷道底板起净高1.6m范围内,综采采区不得小于1.0m,非综采采区不得小于O.8m。
3.4.4 在轨道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上部车场入口处应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2 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应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3 在上部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应设置常闭的挡车栏,放车时方准打开,并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
4 车场应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4.4.3 中部车场必须去设挡车装置和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5.3.2 空车线自动滑行坡度终点必须设置制动装置。
5.4.3 下部车场必须安设挡车装置和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6.0.7 乘人车场必须在从巷道底板起净高1.6m的范围内留有不小于1.0m宽的人行道。
8.3.1 采区变电所硐室两端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栅栏两用门,防火栅栏两用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交通。
8.3.6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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