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33-2009: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5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2 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
3 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为失效安全型。
3.0.6 井下辅助运输选用的电机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运行的设备,应选用矿用防爆型。
2 在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可选用矿用一般型。
3 井下其他运行巷道和硐室应选用矿用防爆型。
3.0.7 防爆柴油机幸牵引必须配备防爆监控和安全保护装置,当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柴油机产生的高温或火花等危险情况时,应及时报警,并在事故发生之前自主停止发动机运转。
5.1.2 井下辅助运输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风压通风的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采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 采用全风压通风的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及瓦斯矿井中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3 瓦斯矿井捆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4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愤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甩防爆柴油机车。
5.1.4 列车的制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2 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6.2.5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跑车防护装置。
2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及接近变坡点处安设阻车器。
3 在变披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挡车栏。
4 当为甩车场时,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5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为常闭型。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6.2.6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倾斜井巷上端具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数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2 串车提升或人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躲避硐室或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空间。
6.2.9 一次串车提升的终端荷重不得大于矿车连接器允许强度。
12.1.1 煤矿井下长度超过1500m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m为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12.1.2 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严禁人货混运。除人员随身携带的小件工具、仪器仪表、工具箱等小物件外,有人乘坐的车辆和车厢严禁装载其他物料;运人列车严禁加挂运货车辆。
2 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3 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4 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
12.3.2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O.7m。
2 运行速度采用固定抱索器时不应大于1.2m/s。采用活动抱索器时不应大于2.5m/s,坡度大于16°时不应超过1.6m/s。
3 架空乘人装置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4 架空乘人装置运载索中心距不应小于O.9m。
12.3.4 架空乘人装置系统必须装有超速、过载、过流等保护装置。其驱动装置必须具有制动机构,可实现工作制动、安全制动和紧急制动。
12.3.5 与架空乘人装置在同一巷道内设有另一运输设备时,两套系统之间必须具有安全隔离措施。
12.4.1 无轨胶轮牵引车摘挂专用载入车厢时,专用载人车厢的安全控制系统应与无轨胶轮牵引车直接相连。
12.4.2 无轨胶轮车输送人员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km/h。
12.5.2 井巷中采用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上运倾角不得大于16°,下运倾角不得大于6°。
2 带式输送机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输送带上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5.0m。
3 上、下人员的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15.0.4 井下采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2 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井下室气中的CO浓靡不得超过0.0024%、NOx(换算成NO2)浓度不得超过0.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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