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9-03-19
实施日期:2009-10-01
废止日期:2020-01-01
入库日期: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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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共分6 章和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
GB50493-2009
1
1 总 则
8
2 术 语
9
3 一般规定
11
4 检(探)测点的确定
13
4.1 一般原则
13
4.2 工艺装置
13
4.3 储运设施
14
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15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16
5.1 系统的技术性能
16
5.2 检(探)测器的选用
16
5.3 指示报警设各的选用
17
6 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
20
6.1 检(探)测器的安装
20
6.2 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
20
附录A 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
21
附录B 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26
附录C 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
27
本规范用词说明
28
附:条文说明
30
2 术语
31
3 一般规定
33
4 检(探)测点的确定
36
4.1 一般原则
36
4.2 工艺装置
37
4.3 储运设施
39
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39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41
5.1 系统的技术性能
41
5.2 检(探)测器的选用
41
5.3 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43
6 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
46
6.1 检(探)测器的安装
46
附录A 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
47
附录B 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48
附录C 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
49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 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2 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的浓度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 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营。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
2 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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