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13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 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4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晌的地区。
6 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8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 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11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晌区。
12 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3.2.5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会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喜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型化工企业的企业规模应按提高两级确定。
2 特大、大型化工企业,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3.2.6 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避开受山洪威胁的地段,并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1.14 化工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出口,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下游,其距离应符合水源卫生保护的有关要求。
4.2.5 化工区内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
4.3.3 化工区总变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地区架空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4.2 临江、河、湖、海岸边布置的可燃液体、液化烃的储罐区,应位于临江、河、湖、海的城镇、居住区、工厂、船厂以及码头、重要桥梁、大型锚地等的下游,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液体流入水体的措施。液化烃储罐外壁距通航江、河、湖、海岸边的距高不应小于25m。可燃液体储罐距水体的距离,应满足防洪、安全卫生防护以及城镇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管理等要求。
5.3.6 氧(氮)气站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二氧化碳气体发生源、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他烃类和尘埃等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3.9 乙炔站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段。
2 不应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交通地段。
3 与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4 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5.4.3 可燃液体和液化经储罐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 与罐区无关的管线、输电线严禁穿越罐区。
5.4.6 液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地势较低的开阔地带。
2 应远离厂区主干道、易燃和易爆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 地上液氯储罐的地坪应低于周围地面0.3~0.5m,或在储罐周围做高出地坪0.3~0.5m的围堰。
4 实瓶库应有装车站台及便于运输的道路。
5.4.7 金属钠(钾)仓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
2 不应布置在产生大量水雾设施附近,并不应布置在产生大量水雾设施的全年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 应位于不易受潮湿的场所,仓库四周应设置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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