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88-2009:腈纶工厂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3.4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仪表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3.3.8 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密封性好的设备、管道和阀件;
2 有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散发并易积聚的室内场合,应设置送排风和局部排风;
3 干法纺丝和干、湿法纺丝的水洗、牵伸、干燥等部位应设置送排风;
4 工艺设备运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和防护屏;纺丝线现场应设置紧急停车装置;
5 贮存、使用AN、VA、DMA等物料的贮罐区和作业区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6 易燃易爆物料贮罐必须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并应设置氮封。炎热的夏季应采取防止物料温度上升的措施;
7 在贮罐区、聚合车间及其他有毒有害作业区应设置紧急淋洗设施。
4.3.8 管道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聚合物物料输送管道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2 输送AN、VA、MA、回收单体、混合单体、DMA溶液、DMA蒸气的管道,必须静电接地,管线所有法兰均应跨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
4.4.6 AN、VA、DMA等可燃液体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A2类流体的管道不应布置在可通行沟内。当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体或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应在进、出装置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后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6 玻璃液位计、视镜等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 气体排放点应符合环保的要求,液体废液排放不应直接排入下水道;
5.2.6 过程分析仪表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丙烯腈贮罐区、丙烯腈泵房、聚合反应釜等易泄漏丙烯腈气体的场所,必须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5.7.2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在同一电缆桥架内,交流电源线路、安全联锁线路与信号线路间、本安线路与非本安线路间应采用金属隔板隔开敷设,或采用不同电缆桥架;
4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桥架通过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在分隔间壁处必须采取充填封堵措施;
2)电缆保护管穿过防爆与非防爆区域或不同等级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分界处必须采用防爆阻火器件和密封组件隔离,并应填充密封;
3)电缆保护管与仪表、检测元件、电气设备、接线箱、拉线盒连接,或进入仪表盘、柜箱时,应安装防爆密封管件,并应充填密封。全部保护管系统必须密封。
6.3.2 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工厂的仪表控制联锁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8.3.9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车间内,地沟的凹坑处应采取防止可燃物体积聚的措施,但深度小于或等于0.4m的排水沟除外。
8.4.8 有爆炸危险性生产车间的屋面,采用轻质屋盖泄爆时,轻质屋盖材料底下应设置保护性钢筋网片,保护性钢筋网片应与厂房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9.2.5 采暖管道必须计算管道的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9.3.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局部排风系统,且局部排风不应接入车间全面排风系统:
1 2种或2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2种或2种以上的有富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4 建筑物内设有贮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9.5.1 采暖、通凤和空气调节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危险区的设备;
2 排除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3 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
9.5.7 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9.5.9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 丙类生产厂房,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
10.3.8 雨水排水应设置独立管道系统,罐区的初期雨水应排入生产废水管道,并应在防火堤外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易于启闭的隔断阀。
10.4.4 稳高压消防水管道上严禁接非消防用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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