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9-03-19
实施日期:2009-10-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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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共10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计内容,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废气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噪声防治,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等。
GB50483-2009
1
1 总 则
9
2 术 语
10
3 设计内容
12
4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14
5 废气防治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 污染源控制
16
5.3 废气处理
16
6 废水防治
18
6.1 一般规定
18
6.2 污染源控制
19
6.3 废水贮运
19
6.4 废水处理
20
6.5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
21
6.6 事故应急措施
22
7 固体废弃物处置
24
7.1 一般规定
24
7.2 污染源控制
24
7.3 固体废弃物贮运
25
7.4 固体废弃物处理
25
8 嗓声防治
27
8.1 一般规定
27
8.2 机械设备噪声控制
27
8.3 厂区噪声控制
27
8.4 厂界噪声控制
28
8.5 噪声监测
29
9 环境监测
31
10 环境保护管理系统
32
本规范用词说明
33
附:条文说明
35
1 总 则
37
2 术 语
38
3 设计内容
39
4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40
5 废气防治
44
5.1 一般规定
44
5.2 污染源控制
45
5.3 废气处理
45
6 废水防治
47
6.1 一般规定
47
6.2 污染源控制
48
6.3 废水贮运
48
6.4 废水处理
49
6.5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
51
6.6 事故应急措施
52
7 固体废弃物处置
54
7.1 一般规定
54
7.2 污染源控制
54
7.3 固体废弃物贮运
55
7.4 固体废弃物处理
55
8 嗓声防治
58
8.1 一般规定
58
8.2 机械设备噪声控制
58
8.3 厂区噪声控制
59
8.4 厂界噪声控制
59
8.5 噪声监测
59
9 环境监测
61
10 环境保护管理系统
62
4.0.3 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物、恶臭、放射性废弃物等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在下列区域:
1 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
2 一级、二级(限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
3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
4 自然保护区;
5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4.0.6 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区内,也不得布置在当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内。
6.1.6 化工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口,不得设在下列水体保护区内:
1 一级水源地保护区;
2 风景名胜区水体;
3 重要养殖业水体及浴场;
4 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5 工厂取水口的上游水体。
6.4.11 化工建设项目所属的职工医院、卫生所等医疗单位含病原体的医院污水,必须采取净化处理和严格消毒措施,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水质要求后再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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