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77-2009: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11-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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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共分8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图运输、车间布置及设备选型、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安全卫生机构设置等。 本规范是针对纺织行业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的主要共性有害因素,规定工程设计或其结果的相关要求,以消除、限制或预防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确保工程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GB50477-2009
1
1 总 则
8
2 术 语
9
3 厂址选择
10
4 总图运输
11
5 车间布置及设备选型
13
6 职业安全
15
6.1 防火、防爆
15
6.2 防雷、电气安全
18
6.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18
6.4 防烫
19
6.5 走道、梯子、平台、栏枰、地坑等防护
19
6.6 安全色、安全标志
20
7 职业卫生
21
7.l 防尘
21
7.2 防毒、防腐、防辐射
21
7.3 噪声防护、防震动
22
7.4 防暑、防寒、防湿
23
7.5 采光、照明
24
7.6 生活用水卫生
25
8 安全卫生机构设置
26
本规范用词说明
27
附:条文说明
28
1 总 则
30
3 厂址选择
31
4 总图运输
32
5 车间布置及设备选型
33
6 职业安全
34
6.1 防火、防爆
34
6.2 防雷、电气安全
34
6.4 防烫
35
6.5 走道、梯子、平台、栏枰、地坑等防护
35
7 职业卫生
36
7.l 防尘
36
7.2 防毒、防腐、防辐射
36
7.3 噪声防护、防震动
39
7.5 采光、照明
39
7.6 生活用水卫生
40
6.1.7 麻纺织工厂严禁设地下麻库。
7.5.4 固定式照明灯具距地面或工作基准面为2.4m及以下时,灯具可接近的裸露部分必须可靠接地或接零,其供电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在下列场所时,应采用不大于50V的安全电压供电:
1 特别潮湿的场所;
2 高温场所;
3 具有导电性粉尘的场所;
4 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7.5.5 手提式照明灯应采用不超过24V的安全电压供电。
7.5.6 纺织工业企业下列车间或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 工作照明中断,由于误操作会引起爆炸、火灾的场所和引起人身伤亡事故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
2 自备电站、变电所、工艺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间、电话机房、总值班室等场所,其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10%。
3 在车间主要疏散通道处应设疏散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 lx。当为高层厂房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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