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9-06-01
废止日期:2018-09-01
入库日期: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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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共8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及抽采系统选择,瓦斯抽采设计参数,瓦斯抽采方法,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瓦斯抽采泵站,安全与监控等。
1 总则
8
2 术语
9
3 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及抽采系统选择
12
3.1 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
12
4 瓦斯抽采设计参数
14
5 瓦斯抽采方法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 瓦斯抽采方法选择
16
5.3 专用瓦斯抽采巷道
17
5.4 钻场及钻孔布置
18
5.5 封孔
19
5.6 地面钻孔
19
6 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
22
6.1 抽采管路系统选择的原则
22
6.2 抽采管路管径、壁厚计算及管材选择
22
6.3 管路阻力计算
23
6.4 管路布置及敷设
24
6.5 抽采附属装置及设施
25
6.6 抽采设备选型
25
7 瓦斯抽采泵站
28
7.1 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站
28
7.2 井下固定瓦斯抽采泵站
29
7.3 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
30
8 安全与监控
31
8.1 安全设施及措施
31
8.2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
31
附录A 煤层瓦斯抽采难易程度分类
33
本规范用词说明
34
3.1.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1 高瓦斯矿井。
2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且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矿井。
3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时:
(1)大于或等于40m³/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³/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³/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³/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³/min;
4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
3.2.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1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
2 瓦斯抽采系统设计抽采量大于或等于2m³/min的矿井。
7.1.2 泵站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泵站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7.1.4 泵站的供电、电气和通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采泵站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有双回供电线路。
2 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其他电气和检测仪表均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7.2.3 泵站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2 必须有两个供人员撤离的安全出口。
3 出口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防爆门。
4 泵站内除应设置消防管路系统,还应配备消防器材。
5 应设置完备的照明设施。
8.1.4 利用瓦斯时,抽采泵出气侧管路系统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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