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安全柜的定义、产品的分级与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微生物、生物医学、动物实验、基因重组以及生物制品等使用的生物安全柜的设计、制造和检测.
前言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分级与标记
5
5 技术要求
6
6 试验方法
10
7 检验规则
18
8 标志
19
9 包装、运输、储存
21
附录A(资料性附录)喷雾器
22
附录B(资料性附录)枯草芽孢杆菌菌液的制备
23
附录C(规范性附录)检验项目表
25
附录D(资料性附录)生物安全柜出厂(型式)检验记录用表
27
附录E(规范性附录)生物安全柜产品检验报告表
33
5.3.1 柜体
a)ⅡⅢ级生输安全柜裸露在工作区的内表面的三面壁板应作一体结构,内表面应光滑,拼接处应密封。
b) Ⅲ级生物安全柜柜体的焊接应采用连续焊接,所有连接处应保证密封。
5.3.4 高效过滤器
a) Ⅰ、Ⅱ级生物安全柜的高效过滤器,应采用符合GB13554标准中不低于B类的高效过滤器。
b) Ⅲ级生物安全柜送风高效过滤器,应采用符合GB13554标准中不低于B类的高效过滤器;排风高效过滤器应采用两道不低于C类的高效过滤器。
c) 过滤器安装位置应能有效地对整个过滤器(包括密封边框)进行扫描检漏或采用无漏式安装。
d) 高效过滤器安装前应进行检漏。
5.3.10 压差计
a) 生物安全柜应设压差计,显示送风过滤器的压力损失,并且在超过设定值后具有压差的声、光报警功能。
b) Ⅲ级生物安全柜应在明显的地方设压差计。
5.4.7.1 风机联锁
设有送风和排风两个风机的Ⅱ级和Ⅲ级生物安全柜,其两台风机应联锁控制。排风机应先于送风机开启,后于送风机关闭;当排风机停止工作时,送风风机不得启动。
5.4.7.3 可移动窗高度报警
应设可移动窗高度报警装置,Ⅱ级生物安全柜的垂直可移动窗开启高度位置大于200mm时,声音报警器应报警。当开启高度回落至不大于200mm位置时,报警声音应自动解除。
5.5 气流要求
5.5.1 Ⅱ级生物安全柜工作区开口周边的气洗均应直接进入台面吸入口,不进入工作区。
5.5.2 Ⅱ级生物安全柜工作区域内的气流应稳定地流动,无向上回流气流。
5. 5.3 有垂直可移动窗的生物安全柜,其两边滑槽处应无向外溢出的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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