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51-2008: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4.1.1 主排水泵站的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站泵必须设置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
2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3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4 检修水泵的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4.4.1 排水管路的直径和趟数应与水泵选型一起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管路必须设置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其中工作管路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管路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5.1.1 主排水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主排水泵站应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应采用斜巷通往井筒,并应高出泵站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应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防水防火密闭门。
6 泵站与水仓之间必须装设控制阀门。
6.0.1 主排水泵站电源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且应引自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当任一回路因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满足最大涌水量时的全部负荷,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的电源,必须设置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6.0.2 主排水泵站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其配置应与所选择的水泵台数相适应,并应能使工作和备用水泵同时运行。
6.0.5 主排水泵高压电动机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低电压释放保护功能。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低电压、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6.0.8 主排水泵站内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选择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用于潜水泵的电缆应具有防水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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