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45-2008: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废止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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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条文
3.1.6 村庄现状用地中的下列危险性地段,禁止进行农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既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拆除迁建,基础设施现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1 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场地;
2 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3 行洪河道;
4 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3.2.2 村庄应按照下列安全布局要求进行消防整治:
1 村庄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在村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严重影响村庄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必须迁移或改造,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花爆竹的生产工厂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的要求;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罐区应单独布置在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或侧风方向,并应考虑对其他村庄和人员聚集区的影响。
5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3.2.3 村庄建筑整治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4 现状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整治改造;
3.2.5 村庄整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5000人以上村庄应设置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配备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
3.3.2 村庄的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既有建筑物必须拆除;
5 位于防洪区内的村庄,应在建筑群体中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并应采用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形式,满足避洪疏散要求;避洪房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范围》GB 50181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治;
3.3.6 村庄防洪通信报警信号必须能送达每户家庭,并应能告知村庄区域内每个人。
3.4.1 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3.4.3 村庄防风减灾整治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统筹安排进行整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灾危险性为D类地区的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
3.4.4 村庄防雪灾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雪灾危害严重地区村庄应制定雪灾防御避灾疏散方案,建立避灾疏散场所,对人员疏散、避灾疏散场所的医疗和物资供应等作出合理规划和安排。
3.4.6 雷暴多发地区村庄内部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村民住宅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避雷、防雷设施。
3.5.3 避灾疏散场地应与村庄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与火灾、洪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本规范第3.1.6条规定的危险用地区段和次生灾害严重的地段;
3.5.4 避灾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林带。避灾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
3.5.6 修建围埝、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值应符合表3.5.6规定。安全庄台、避水台迎流面应设护坡,并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
4.1.5 生活饮用水必须经过消毒。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材料、设备和化学药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
4.3.2 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
6.2.4 为防止人畜共患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与其他肠道传染病高发地区村庄的沼气池式户厕,不应采用可随时取沼液与沼液随意溢流排放的设计模式,严禁将沼液作为牲畜的饲料添加剂、养鱼、养禽等,严禁向任何水域排放粪便污水和沼液。
8.4.4 村庄道路通过学校、集市、商店等人流较多路段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标志及减速坎、减速丘等减速设施,并配合划定人行横道线,也可设置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8.4.7 村庄道路建筑限界内严禁堆放杂物、垃圾,并应拆除各类违章建筑。
10.4.2 坑塘河道水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的河道、塘堰水体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4.3.2、4.3.3条的规定;
2 作为生活杂用水的坑塘不得有污水排入。
10.5.3 严禁在坑塘河道内倾倒垃圾、建筑渣土。
11.1.2 村庄中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士特色应严格进行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内容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进行保护:
(1)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国家历史文化名村;
(3)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以及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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