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39-2008:炼钢工艺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11 铁水预处理设施,必须配置烟气与涉尘净化设施,一、二次烟尘应经净化处理,排放气体中含尘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脱硫剂严禁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的碳酸钠等钠系脱硫粉剂。
3.2.3 采用碳化钙、碳粉作脱硫剂时,其贮存、运输与使用,必须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4.1.4 转炉炼钢车间的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艺装备配套完善、同步建成。
4.1.10 转炉炼钢车间工艺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转炉的一、二次烟尘必须进行收集净化处理,净化后排放气体含尘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铁水倒罐站、铁水预处理站、散状料加料系统等其他烟气与粉尘发生点必须设除尘系统,净化后排放气体含尘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凡易发生漏钢事故和因有害气体泄漏而有爆炸、中毒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1.11 转炉炼钢的工序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配套建设煤气回收系统;
2 必须回收利用汽化冷却烟罩与烟道等产生的余热蒸汽。
4.1.13 转炉炼钢车同必须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关键工艺设备应设置失电事故驱动装置,基础自动化和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必须设置应急电源。
4.2.5 转炉装料废钢中严禁混入爆炸物或封闭容器。
4.3.13 转炉炼钢车间内吊运铁水、钢水和满灌液渣时,必须来用铸造起重机。
4.4.8 转炉炼钢车间内邻近铁冰、钢水、液体炉渣等热辐射区的平台梁柱、起重机梁、厂房柱及其他建(构)筑物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4.5.2 炉渣间内吊运液体渣罐时,必须采用铸造起重机。
5.1.4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炉应采用直接排烟与电炉周围密闭罩(或导流罩)、屋顶罩相结合的一、二次烟尘收集净化系统。
5.1.11 电炉炼钢车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炉产生的一、二次烟尘,必须进行收集净化,净化后排放气体含尘且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车间内钢包精炼炉与其他产生烟尘的炉外精炼设施必须设置除尘设备;
3 对不采用电炉周围圈密闭罩的超高功率电炉,应采取操作室隔音与厂房隔音等措施。
5.1.12 电炉炼钢的工序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4 电炉炼钢车间必须设工两路电源供电,基础自动化与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必须设置应急电源。
5.2.8 严禁为电炉铁水热装工艺配建专用小亩炉。严禁经由国家或地区公交线路运输铁水。
5.3.13 电炉车间内吊运铁水、钢水和满罐液渣时,必须采用铸造起重机。
5.4.7 电炉炼钢车间内邻近钢水、液体炉渣等热辐射区的平台梁柱、起重机梁、厂房柱及其他建(构)筑物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5.5.3 渣炉间内吊运液体渣罐时,必须采用铸造起重机。
6.1.7 炉外精炼设施必须设置双路供电电源,基础自动化与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必须设置应急电源,关键设备应设置断电事故驱动。
6.1.12 炉外精炼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精炼过程中产生烟尘的精炼装置,必须配备烟气和粉尘收集净化设施;
2 VD、VOD的真空罐以及备种精炼装置的钢水罐运输车轨道基础,必须采取漏钢事故的处理措施。钢水罐车升降式RH、RH-KTB 装置必须采取防止漏钢钢水浸入地下液压机槭的措施;
3 必须采取降低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噪音污染的隔音措施:
4 用于真空吹氧脱碳精炼的VOD、VD真空自然脱碳,以及RH-KTB的真空泵水封池(或热水箱)必须采取密闭措施,真空泵与水封池的废气放散管应引至厂房屋顶以上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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