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29-200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3.1 采用焊接铝合金结构时,必须考虑热影响区材料强度降低带来的不利影响。热影响区范围内强度的折减系数рhaz按表3.3.1采用。
4.1.2 在铝合金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铝合金材料牌号及供货状态、连接材料的型号和对铝合金材料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
4.1.3 铝合金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和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4.1.4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铝合金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铝合金结构时,应按规定考虑荷载效应组合。
4.2.2 设计铝合金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0不应小于0.95。
4.3.4 铝合金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3.4采用:
4.3.5 铝合金结构普通螺栓和铆钉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3.5-1和表4.3.5-2采用:
4.3.6 铝合金结构焊缝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3.6采用:
10.4.3 铝合金结构的表面长期受幅射热温度达80℃以上时,应加隔热层或采用其它有效的防护措施。
10.5.1 当铝合金材料与除不锈钢以外的其他金属材料或含酸性或碱性的非金属材料接触、紧固时,应采用隔离材料,防止与其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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