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21-2007: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7-06-22
实施日期:2007-10-01
废止日期:2018-12-01
入库日期: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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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场址选择、安全与卫生防护距离、排土场分类及适用条件、堆置要素、病害防治与稳定性措施、排土场复垦、环境保护、设计所需基础资料等。
GB50421-2007
1
1 总 则
7
2 术 语
8
3 场址选择
10
3.1 一般规定
10
3.2 外部排土场场址选择
11
3.3 内部排土场场址选择
12
4 安全与卫生防护距离
13
5 排土场分类及适用条件
16
6 堆置要素
20
7 病害防治与稳定性措施
25
8 排土场复垦
30
9 环境保护
32
lO 设计所需基础资料
33
本规范用词说明
34
附:条文说明
35
1 总 则
37
3 场址选择
40
3.1 一般规定
40
3.2 外部排土场场址选择
41
3.3 内部排土场场址选择
45
4 安全与卫生防护距离
46
5 排土场分类及适用条件
55
6 堆置要素
60
7 病害防治与稳定性措施
65
8 排土场复垦
72
9 环境保护
77
lO 设计所需基础资料
82
3.2.3 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作为排土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
3.2.8 外部排土场的复垦规划必须与排土规划同时进行,设计文件中应有包括土地复垦和恢复良好生态系统的工程措施。
4.0.3 剥离物堆置整体稳定性较差、排水不良且具有形成泥石流条件的排土场,严禁布置在有可能危及工业场地、村镇、居民区及交通干线的上游。
4.0.6 排土场周围必须设置完整的排水系统。
7.0.4 排土场必须有可靠的截流、防洪、排水设施。防止水土流失,淤塞河道,淹没农田,影响周边环境。
7.0.7 对有大量松散物质排放的陡坡场地,或具有丰富水源的排土场,必须采取坡脚防护或拦碴工程,防止水土流失。
8.0.1 排土场必须进行复垦。
9.0.6 凡堆置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有机磷、硫化物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废碴的排土场,必须专门设置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及防护工程,必须制定事故处理措施,必须确保废水中的有害物质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确保对相邻区域及附近农田、水体不产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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