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6-2007: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2.0.2 井底车场主要硐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2.0.4 在机电设备硐室进出口或通道中,必须安装向外开启的防火门或防火栅栏两用门。
3.1.1 主排水泵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主排水泵房至少应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应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应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道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和栅栏门。
4 主排水泵房地面应高出硐室通道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连接处底板0.5m。与硐室通道相连接的巷道铺设双轨且为高低道时,应以高道一侧巷道底板计算硐室地面高程。
3.3.1 水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水仓必须由互不渗漏的主仓和副仓组成,并应满足在清理时交替使用的要求。
4.0.1 主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主变电所必须在硐室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与主排水泵房联合布置时,其中一个出口应通到井底车场或大巷,且与该出口连接的通道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和栅栏门,另一个出口应通到主排水泵房。
3 主变电所地面应高出硐室通道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连接处底板0.5m。若与硐室通道相连接的巷道铺设双轨且为高低道时,应以高道一侧巷道底板计算硐室地面高程。当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联合布置时,其地面高程不应低于主排水泵房的地面高程。
4 当联合布置时,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应设隔墙及安装向主排水泵房开启的防火栅栏两用门。
5.3.3 柴油机车修理间及加油站应独立通风,硐室内严禁有滴水现象。
6.1.1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气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3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当采用硐室式时,不得小于100m;当采用壁槽式时,不得小于60m。
4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当采用硐室式时,不得小于35m;当采用壁槽式时,不得小于20m。
5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当采用硐室式时,不得小于30m;当采用壁槽式时,不得小于15m。
6.1.2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的容量及爆炸材料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d炸药需要量和10d电雷管需要量。
2 硐室式库房中,每个硐室最大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d的需要量。
3 壁槽式库房中,每个壁槽最大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d的需要量。
4 爆炸材料库中发放室最大存放量,炸药不得超过3箱,电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6.1.3 井下爆炸材料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应用三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且不得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6 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不含回风出口),其中一个出口应用作发放爆炸材料及人员出入,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和栅栏门;另一个出口应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相连接的一端,必须装有一道抗冲击波密闭门,另一端应安设栅栏门。
7 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回风出口应装设铁制调节风门和栅栏门。
6.1.4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尺寸及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拱碹或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且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应采用拱碹或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2.1 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6.2.2 爆炸材料发放硐室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总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6.2.3 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贮存室中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应采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3 发放间应布置在硐室进风通道一侧,该通道必须设一道可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和栅栏门。硐室回风出口应设铁制调节风门和栅栏门。
7.1.1 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7.2.5 防水闸门硐室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闸门硐室竣工后,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稳压时间应连续保持24h以上,试验全过程的各种数据必须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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