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4-2007: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4.3.2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4.3.3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3.4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5.2.2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质的管道,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缝隙。丙类液体管道应在防火墙处两侧设置切断阀。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1.0m范围内的管道上加设不燃烧绝热材料。
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如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6.6.1 厂内各操作室、值班室严禁布置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内。
6.6.4 高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口、渣口及水套必须密封严密和固定牢固,进出水管应设有固定支撑,风口二套,渣口二、三套均应设有各自的固定支撑。
6.7.2 主体工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 钢包车升降式循环真空脱氧装置(RH)必须防止漏钢钢水浸入地下液压装置。
6.7.3 严禁利用城市道路运输铁水与液渣。
6.7.6 增碳剂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防爆型粉尘收集装置。
6.8.4 原料及粉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铝粒车间粒化室必须设置泄爆孔和除尘设施。
6.9.3 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禁止停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6.10.2 镀层与涂层的溶剂室、配制室以及涂层黏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和除尘装置。
6.10.3 退火炉地坑应设煤气浓度监测装置。
6.10.4 热镀锌作业线锌锅电感应加热器所处空间应设置通风装置。
6.10.5 涂胶机及其辅助设备应设有消除静电积聚的装置。
6.11.4 淬火系统的没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专用淬火起重机,驾驶室不得设在油槽(箱)的上方。
6.12.1 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有紧急开闭装置。
6.13.1 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其站房下方禁止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13.3 当煤气设备及煤气管道采用封隔离煤气时,其水封高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9.0.5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品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2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10.3.6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
10.4.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 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4 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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