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88-2006:煤矿井下机车运输信号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0.3 运输信号设计应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改善劳动条件。
1.0.8 运输信号设备及其电路应保证发生故障时倒向安全,不得危及行车安全。
3.2.6 当采用继电器控制时,应采用具有故障倒向安全特性的高可靠性继电器。
4.0.2 进路的划分应满足车场与线路的通过能力达到平均运量的1.7~2.0倍。
4.0.4 列车(包括单台机车,以下同)必须按规定进路运行,每条进路内只允许有一组列车。
4.0.5 防护进路的信号机开放前,必须先满足进路中所有电动道岔位置正确、区段空闲、敌对进路未建立等条件。
注:规定下列进路互为敌对进路:
1 使用同一区段或同一部分区段的不同进路;
2 使用同一组道岔的不同进路;
3 同一架信号机所防护的不同进路。
4.0.6 防护进路的信号机开放时,必须先锁闭敌对进路及进路内所有电动道岔,再开放信号机。
4.0.9 进路应具备人工解锁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列车尚未驶入信号机前方区段时,可以进行人工解锁;
2 当列车已驶入信号机前方区段时,应在与司机联系并确保安全后再进行人工解锁。
5.0.3 信号机灯光显示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红色灯光——表示关闭信号,禁止列车越过该信号机。严禁用红色或红色闪光作为开放信号;当信号机出现不正常显示或灯光熄灭时,应视为关闭信号。
5.0.5 信号机的关闭与开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车进入信号机内方,应及时关闭信号;
2 信号机关闭后,不经办理,不得再次开放;
3 对于区间信号机,也可当整列列车进入信号机内方后,再关闭信号,但不得造成追尾事故;
4 当信号设备及其电路发生故障时,有关信号显示应自动转为关闭状态;预告及复示信号机当其主体信号机关闭信号时,应自动恢复定位。
6.0.2 集控或监控范围内的电动转辙机,应具有进路控制和集中单独控制两种方式。集中单独控制方式应只在检修或特殊情况下使用。
6.0.3 当采用集中单独控制方式时,应有闭锁条件,防止误扳动道岔而引起列车掉道事故。
6.0.5 电动转辙机表示电路应能准确反映道岔密贴状态。当尖轨与基本轨的间隙大于或等于4mm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6.0.6 转辙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辙机应具备挤岔功能,当挤岔时,应发报警信号,不得将挤岔作为正常运行方式 ;
2 道岔因夹矸等原因不能搬到预定位置时,应能返回原位并发出报警信号;
4 转辙机应能用摇把扳动时,应能自动切断控制电路;
7.0.2 当一个传感器起多种作用时,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明确区别其作用,不影响行车安全,能够满足通过能力的要求。
7.0.3 列车位置传感器的选型,必须遵循动作可靠,性能稳定,并便于安装及维修的原则。
8.0.4 控制台控制按钮应性能可靠、寿命长,用作人工解锁的重要按钮必须有机械闭锁或电气闭锁。
8.0.5 电动道岔四开、冒进信号等事故应有声光报警信号。
8.0.6 不同类别的声光信号,应明确区分。人工切断事故音响信号后,不得影响下次报报警。
9.0.2 运输信号系统不应与井下照明线路共用同一回路。
9.0.6 信号电缆应采用煤矿用阻燃型信号电缆。
9.0.9 井下运输信号系统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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