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83-2006: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0.3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和防尘供水系统。
3.1.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最大设计日用水量应为消防水池补水量与井下洒水日用水量之和。
3.1.2 煤矿井下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一个矿井井下消火栓总流量应按7.5L/s计算。每个消火栓的计算流量应按25L/s计算。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h计算。
4 消防储备水量应按一次火灾消防用水总昼计算。消防储备水池补充水的流量应按补充时间不超过48h计算。
4.2.3 在井下就近取用深郜含水层所含地下水时,应根据井下的水文地质条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水源开发不会对矿井的安全构成威胁。井下对承压较大的含水层打钻,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的规定。
4.2.4 井下水源工程及设备硐室必须布置在稳定的岩层内,并结合井下巷道及设备布置统一考虑。井下水源井的位置应根据相关的采煤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确定。前期设计确定的水源井位,施工前必须根据巷道现状及巷道施工中新探明的情况重新核定或调整。
5.1.3 在分质供水的不同系统之间建立联络管以调剂水量时,必须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水质好的系统单向补充水质较差的系统,严禁出现倒流。
5.2.1 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水池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相连。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供水设施代替地面水池时,其可靠性及供水能力均必须大于地面水池。
5.2.2 单独设置的地面消防储备水池,其容积应按井下一次火灾的全郜用水量计算,且不得小于200m³。合建水池容积应大于日常洒水的调节容量与消防储备水量之和。
5.2.3 当消防的地面水池与其他水池合建时,应有确保平时井下消防储备水量不作他用的措施。
5.4.1 并下消防、洒水系统的管道必须延伸到可以对全部用水点进行供水的所有位置。
5.4.3 管网进水口位置的选择及管网的布置应使管道中水的流向与巷道中的风向一致或在火灾时能够临时改变成一致。
6.1.1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1 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2)采区各上、下山口;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5)掘进巷道迎头;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7)胶带输送机机头。
2 有火灾危险的巷道内: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6.1.8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必须是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设备。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必须遵循《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 其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3 其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火剂的良好的覆盖,并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4 除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外,其他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6.3.1 在并下采掘工作面的采煤机、掘进机截割部、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液压支架产尘源、破碎机等处以及运输系统中的煤仓、溜煤眼、翻车机、装车机、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的转载点上均应设置喷雾防尘装置。
采掘工作面的外喷雾应采用由高压喷嘴构成的高压喷雾装置。
9.1.1 加压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加压泵站水泵的扬程在平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的洒水点所需水压,在灭火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的消防给水点所需水压。
9.3.2 井下配电设备和配电线材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0.0.6 井下电控装置选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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