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60-200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5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当2台及2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并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载供电。
3.3.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3.3.4 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3.3.5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3.12 开关箱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应装设在靠近负荷的一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或腐蚀场所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1.17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
2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
3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6.5.3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6.5.7 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6.5.16 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5.20 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6.5.21 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1 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位置距离应为800mm;
2 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
2)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3 对于下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0mm;
2)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6.5.22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6.6.14 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6.6.15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6.7.1 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
6.9.2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6.9.5 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6.11.4 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6.12.3 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斜装置、防坠落装置以及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载荷的控制系统。
8.9.7 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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