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58-200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2.1.4 经净化后的出厂水水质必须能使管网水达到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2.2.1 城镇供水厂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2.7.1 供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处理药剂,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2.8.6 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3.1.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水质管理标准。
3.1.4 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4.1.1 地表水取水口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国家规定的防护地带内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段(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定期进行巡视。
2 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取水口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冬季结冰的取水口,应有防结冰措施及解冻时防冰凌冲撞措施。
4.1.3 移动式取水口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头部应符合本规程4.1.2第3条的规定。
2 为防冲击,应加设防护桩并应装设信号灯或其他形式的明显标志。
3 在杂草旺盛季节,应设专人清理取水口,及时清扫。
4.13.2 清水池的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必须有防水质污染的防护措施。
4.13.4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9.1.1 供水厂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9.1.5 供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持证上岗。
9.2.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厂根据各自的水源流域内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源污染时期的水处理技术预案。
2 供水厂具备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各种药剂的应急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9.2.3 供水厂应针对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大面积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9.3.1 供水厂为加强气体的安全使用管理,应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气体投加车间的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9.3.2 供水厂使用各类气体前,应按规定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9.3.3 供水厂使用的高压气体钢瓶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
9.3.4 氯气、氨气和氧气的运输,应委托给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3.5 氯气、氨气钢瓶的进、出库应进行登记。当气瓶外观出现明显变形、针形阀阀芯变形、防震圈不全、无针形阀防护罩时应拒绝入库。
9.3.7 待用氯瓶的堆放不得超过两层。投入使用的卧置氯瓶,其两个主阀间的连线应垂直于地面。
9.3.8 对氯气、氨气阀门,气体输送管道系统阀门。法兰以及接头等部位应经常进行泄漏检查。
9.3.9 使用氯气的供水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的有关规定配备防护和抢修器材。使用其他气体也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和抢修器材。
9.3.11 加氯车间应安装与其加氯量相配套的泄氯吸收装置,并应定期检查吸收液的有效性及机电设备的完好性。加氨间应安装氨气泄漏时的吸收和稀释装置。
9.3.12 氧气气源设备的四周应设置隔离区域,除氧气供应商操作人员或供水厂专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隔离区域。
9.3.13 距氧气气源设备30m半径范围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与生产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在任何储备、输送和使用氧气的区域内吸烟或有明火。当确需动火时,应做好相应预案;动火作业前,应检测作业点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作业期间应派专人进行监管。
9.3.14 所有使用氧气的生产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罩及防护手套。操作、维修、检修氧气气源系统的人员所用的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类污垢。
9.3.16 氧气以及臭氧输送投加管坑应避免与液氯、液氨、混凝剂等投加管坑相通,同时应防止油脂及易燃物漏入管坑内。
9.4.1 对稳定性二氧化氯、生产原料中的氧化剂、酸和次氯酸钠溶液等,应选择避光、通风、阴凉的地方分别存放。
9.4.3 反应器、气路系统、吸收系统应确保气密性,并应防止气体逸出。对二氧化氯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同时应使生产环境保持通风。
9.5.2 变电站、配电室应建立岗位责任、交接班、巡回检查、倒停闸操作、安全用具管理和事故报告等规章制度。并应做好运行、交接、传事、设备缺陷故障、维护检修以及操作票、工作票等各项原始记录。
9.5.5 变电站、配电室安全用具必须配备齐全,并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使用。变电站、配电室应设置符合一次线路系统状况的显示装置、操作模拟板或模拟图、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
9.5.6 值班人员应定时进行高压设备的巡视检查。
9.5.8 当高压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检修时,必须遵守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必须按要求在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
9.5.9 高压设备和架空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低压设备带电工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经主管电气负责人批准,同时应设专人监护。
9.5.10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以及大雨、雷电等情况,应停止架空线路检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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