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2.2 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 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
2 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
3 边坡塌滑区内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破坏后果不严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
3.3.3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柱、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3.4.2 一级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设计法。
3.4.9 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
3 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4 已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
4.1.1 一级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尚应进行施工勘察。
4.1.3 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查明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别和可能的破坏形式;
2 提供边坡验算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
3 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4 对需进行抗震设防的边坡应根据区划提供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5 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
6 对所勘察的边坡工程是否存在滑坡(或潜在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开挖或构筑的适宜性做出结论;
7 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边坡工程尚应提出沿边坡开挖线的地质纵、横剖面图。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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