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72-2004: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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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4. 勘察方案布设; 5. 地下水; 6. 室内试验; 7. 原位测试; 8. 岩土工程评价; 9. 设计参数检测、现场检验和监测; 10.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 总则
8
2 术语和符号
9
2.1 术语
9
2.2 符号
10
3 基本规定
13
4 勘察方案布设
17
4.1 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设
17
4.2 桩基勘察方案布设
20
4.3 复合地基勘察方案布设
22
4.4 基坑工程勘察方案布设
24
5 地下水
26
6 室内试验
29
7 原位测试
31
8 岩土工程评价
33
8.1 场地稳定性评价
33
8.2 天然地基评价
34
8.3 桩基评价
39
8.4 复合地基评价
44
8.5 高低层建筑差异沉降评价
46
8.6 地下室抗浮评价
48
8.7 基坑工程评价
51
9 设计参数检测、现场检验和监测
54
9.1 设计参数检测
54
9.2 现场检验
55
9.3 现场监测
55
10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59
10.1 一般规定
59
10.2 勘察报告主要内容和要求
59
10.3 图表及附件
61
附录A 天然地基极限承载力估算
63
附录B 用变形模量Eo 估算天然地基平均沉降量
66
附录C 用静力触探试验成果估算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69
附录D 用标准贯入试验成果估算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71
附录E 大直径桩端阻力载荷试验要点
73
附录F 用原位测试参数估算群桩基础最终沉降量
75
附录G 抗浮桩和抗浮锚杆抗拔静载荷试验要点
79
附录H 基床系数载荷试验要点
82
本规程用词说明
84
3.0.6 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8.1.2 对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不得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
8.2.1 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场地、地基稳定性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2 地基均匀性;
3 确定和提供各岩土层尤其是地基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值和使用条件;
4 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
5 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
6 抗震设防区应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地震稳定性等作出评价;
7 对地下室防水和抗浮进行评价;
8 基坑工程评价。
8.3.2 桩基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推荐经济合理的桩端持力层;
2 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或高程)提出建议;
3 提供所建议桩型的侧阻力、端阻力和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其他岩土参数;
4 对沉(成)桩可能性、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对策以及其他设计、施工应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10.2.2 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为高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工程、基础施工方案及降水截水方案的确定等提供岩土工程资料,并应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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