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2.1 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 的规定。
4.1.2 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2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图4. 1. 2-1 ,图4. 1. 2-2 ,图4. 1. 2-3) ;
3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图4. 1.2-4) ;
4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m(图4. 1. 2-5) ;
5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2.1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图4.2.1-2);
3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
4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 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 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3.1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4.4.10 人行天桥节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 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 30~0.60m 提示盲道(图4.4.10-1,图4.4.10-2) 。
5.1.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的规定。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的规定。
注:1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的规定。
注:1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 有楼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4 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注:1 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 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注:1.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6 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注: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2.1 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注: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6.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 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2.1 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小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儿童活动场。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
7.9.1 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10.1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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