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7-2007: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11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仪器设备及其附件应满足性能稳定、结构合理、构件牢固可靠、防潮、抗震和绝缘性能良好的要求。探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检查、校准和保养。
3.0.17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外业质量检查量不得低于工作总量的5%。质量不满足要求时应增加检查量,当检查量达到工作总量的20%,质量仍不符合规定时,应重新探测。
3.0.20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应采取相应的探测手段验证或探测结果。
C.0.4 爆炸物品管理、运输及爆炸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爆炸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作业许可证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爆炸物品和进行爆炸作业;从事爆炸作业的单位应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明;
2 长途运输爆炸物品应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件,并派专人押送;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船,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3 雷管与炸药不得同车、同船装运,并不得混装其他易燃、易爆品;
4 运输爆炸品的车辆不得超过中速行驶,不得在距离居民区100m内的地点或或其他人口稠密处停车,停车时应熄火;夜间停宿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 装卸爆炸品时应派专人看守,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夜间装卸应有安全照明;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碰撞;
6 存放爆炸品的库房应设在安全、便于搬运的非居民区设专人管理,并应配有通讯设备;库房应远离居民点、铁路、建筑物、高压线,最小安全距离RX 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RX ——最小安全距离 (m);
Q ——炸药量 (kg)。
7 库房内必须采用电灯或安全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严禁在库房内使用明火取暖;库房应干燥、通风、防潮,温度不得超过30℃,相对湿度不得超过60%;
8 炸药与雷管应妥善包装,分库存放;
9 库房必须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台帐,及时正确办理出入库手续;
10 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过批准;收工后,应将剩余品及时退库,不得随意放置、私存;
11 爆炸站应设在爆炸点上风、地势平坦开阔或安全隐蔽处,并与爆炸点通视良好;
12 爆炸工必须按照操作员的要求确定药量和爆炸深度,并听从操作员指令起爆;
13 爆炸前必须做好安全警戒工作,信号应简单明确;
14 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爆炸机进行爆炸;严禁使用干电池或其他电源起爆;
15 所用雷管必须进行导通检查;检查必须使用爆炸机的专用检查及表头;检查电流不得超过50mA,接通时间不得超过2s,严禁使用万用表检查雷管;
16 爆炸工必须随身携带爆炸机和爆炸机安全钥匙,并在爆炸线与爆炸机断开后进行工作;
17 严禁在高压线、通信线下放炮;不得在雷雨天或大雾天进行爆炸作业;
18 工作中当出现拒爆时,应首先将爆炸线拆离爆炸机,并将其短路,10min后再检查拒爆原因;
19 对于瞎炮,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于坑炮,应在距原药包30cm处,放一小药包殉爆;不得将原药包挖出处理;
2)对于水炮或井炮,应将药包小心收回或提出井外,并置于安全处以小药包销毁;
20 水中爆炸,除药包应系一重物外,还应同时系一浮标。
C.0.6 放射性作业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并定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 接触大剂量放射源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设备;
3 放射源的使用、保管和运输应由专人负责;源库应有防火、防潮、防盗和防泄漏措施;
4 放射源必须在规定的铅罐内存放,装卸应使用专用工具。
我也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