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1A 铁路工程应根据铁路等级及其在路网中的重要性和修复(抢修)的难易程度,分为A、B、C、D四个抗震设防类别。各类别铁路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0.1A的规定。
3.0.3 铁路工程构筑物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的抗震设防目标及分析方法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4.0.1 评定场地土和场地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土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
6.1.1 路基工程抗震强度和抗震稳定性的验算范围,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1 路堤、路堑抗震稳定性的验算范围,应符合表6.1.1-1的规定。
2 挡土墙抗震强度和稳定性的验算范围,应符合表6.1.1-2的规定。
6.1.2 路基的抗震稳定性和挡土墙的抗震强度及稳定性应按设计地震进行验算。荷载包括恒载、活载和水平地震作用。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静力法计算。
浸水挡土墙和水库地区浸水路堤,以及滨河地区浸水路堤,尚应计常水位的静水压力和浮力。
作用于路基和挡土墙上的力系可按表6.1.2所列进行组合计算(图6.1.2)。
7.1.2 设防烈度为7、8、9度的桥梁和位于6度区的B类桥梁,以及III、IV类场地的C类桥梁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抗震验算:
按多遇地震进行桥墩、基础的强度、偏心及稳定性验算;按设计地震验算上、下部结构连接构造的强度;按罕遇地震对钢筋混凝土桥墩进行延性验算或最大位移分析。
不同结构桥梁的抗震设计内容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7.2.4 不同水准地震作用下,水平地震基本加速度α取值应按表7.2.4-1采用。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Tg应根据场地类别和地震动参数区划按表7.2.4-2取值。
8.1.1 隧道的抗震强度和稳定性验算范围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8.1.2 隧道的地震作用应按设计地震采用静力法计算。验算隧道结构的抗震强度和稳定性时,地震作用只与恒载和活载组合,其控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衬砌和明洞的结构强度,按破坏阶段验算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8.1.2的规定。
2 洞门墙、洞口挡土墙(翼墙)、半路堑拱形明洞外墙和棚式明洞边墙的偏心距、稳定系数及材料容许应力修正系数,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的规定。
3 地基土抗震容许承载力修正系数,应符合本规范第4.0.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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