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 0.1 的规定。
3.0.2 石油库储存油晶的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2 的规定。
3.0.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0.3的规定。
3.0.4 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油罐总容量的10%,且不应大于1300m³。
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泪潭、流涉及到E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噩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井直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庭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库趾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挑水位0. 5m及以上。
2 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50 年;
2) 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25 年。
2 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涉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 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放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期累积频率10%的潮位;
4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
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镜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7 的规定.
4.0.8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 的规定。
5.0.3 石油库内建筑晴、构筑辅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0.3 的规定。
5.0.5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2 变配电间、空气压缩肌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宣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姐洞室内或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通气管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 抽泵间、通风机室与油罐宜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5.0.9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油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四、五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油罐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2 油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0m,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埋脚线之间应固有宽度不小于7m 的消防通道。
4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
6 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和油桶灌装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7 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1m,其他级别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6.0.2 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制油罐,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选用油罐类型应符合下到规定:
1 储存甲类和乙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应选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浮顶油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6.0.3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和覆土油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2 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4 同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油罐组及固定顶油罐和浮顶、内浮顶油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³。
2)浮顶、内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800000m³。
5 同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罐撒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m³时,不应多于12座;
2)单罐容量小于1000m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 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不限。
6.0.4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量小于1000m³的储存丙B 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 其他油罐不应超过2排。
2 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6.0.5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0.5 的规定。
6.0.7 覆土油罐的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土油罐利用罐室墙作围护结构时,罐室墙应采用砖石或混凝土块浆砌,罐室墙应严密不渗漏,罐室应有排水阻油措施。
2 覆土油罐的水平通道应设密闭门。
6.0.8 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璧至防火堤内提脚缉的距离,不应
小于3m。依山建设的油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油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6.0.9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2 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3 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4 覆土油罐的防火堤内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6.0.11 立式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 如确需从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 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卧式油罐的进油管从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 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底部。
6.0.12 油罐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下列油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乙、丙A 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卧式油罐;
3)储存丙A 类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
3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6.0.21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罐室防爆墙上应设密闭门。
6.0.22 人工洞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必须设在洞外。通气管应采用钢管。各种油品应分别设置通气管,其直径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出油管直径。通气管在油罐操作闭处应安提管道式呼吸阀、放液阀; 通气管管口处应安装阻火器。
7.0.5 油泵站的油气排放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
2 管口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
3 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的油气排放管,其管口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
4 管口与配电间门、窗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
5 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7.0.6 没有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
8.1.2 油品装卸绕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钱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m 。
2 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5m。
3 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m。
8.1.5 油品装卸绕中心线至无装卸棉桥一侧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在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m ,在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m 。
注 1 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篷或山洞内的场所。
2 油品装卸线的中心线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本规范表5.0.3 的规定.
8.1.10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 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油品流速,不应大于4.5m/s。
8.1.11 油品装卸栈桥应在装卸线的一侧设置。
8.1.13 新建和扩建的油品装卸栈桥边缘与油品装卸线中心钱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
2 自轨面算起3m 以上不应小于1.85m。
8.1.14 油品装卸鹤管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8.1.16 相邻两座油品装卸栈桥之间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钱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m;
2 当二者都用于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m。
8.2.8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油罐草灌装甲、乙、丙A 类油品时,应果用能插到油罐车底部的装油鹤管。
8.3.9 油品装卸码头的建造材抖,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8.3.10 在输油管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9.0.2 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组设隔断墙。
9.0.4管道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主高度不应小于6.6m。 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m,距道路不应小于1m。
3 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敏接头等附件。
9.0.5 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提突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8m(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道除外),距道路不应小于1m。
9.0.6 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方式,高特殊需要的部位可采用法兰连接。
9.0.7 输油管遭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
9.0.8 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 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2 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10.1.4 对于甲、乙类油品,油泵与灌油栓之间应设防火墙。甲、乙类油品的灌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应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10.3.3 重桶应堆放在库房(棚)内。重桶库房(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甲、乙类油品重桶与丙类油品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
2 甲、乙类油品的重桶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3 重桶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当丙类油品的重桶库房采用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为双层建筑。
5 重桶库房的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0.3.3 的规定。
11.0.1 设置在企业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应大于车间2d的需用量,且不应大于2m³。
3 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屋顶。
4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6 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设在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屋面1m ,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11.0.2 设置在企业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供油站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捋合本规范第4.0.8条的规定,站内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0.3 条的规定。
2 甲、乙类油品储罐的容量不大于20m³且油罐为理地卧式油罐或两类油品储罐的容量不大于100m³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以及站内油罐、油泵房之间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牢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11.0.2 的规定:
2)油泵房与地上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3)油泵房与理地卧式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4)布置在露天或棚内的油泵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3 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不低于1.6m的站区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地坪以上1m 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孔洞。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0.3 条的规定。
4 当油泵房与厂房毗邻建设时,油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 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
5 甲、乙类油品埋地卧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12.1.1 石油库应设消防设施,石油库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石油库等级、油罐型式、油晶火灾危险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12.1.2 石油库的油罐应设置泡沫灭火设施,缺水少电及偏远地区的四、五级石油库中,当设置泡沫灭火设施较困难时,亦可采用烟雾灭火设施。
12.1.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节到现定:
1 地上式固定顶油罐、内浮顶油罐应设低倍披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披泡沫灭火系统。
2 浮顶油罐直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当采用中心软管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方式时,亦可设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2.1.5 油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³或罐壁高度不小于17m 的油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12.2.1 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12.2.3 当石油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石油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 。
12.2.7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的供应范围,应符合下到规定:
1 着火的地上固定顶油罐以及距该油罐罐壁不大于1.5D(D 为着火油罐直径)范围内相邻的地上油罐,均应冷却。当相邻的地上油罐超过3座时,应按其中较大的3 座相邻油罐计算冷却水量.
2 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当着火的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其相邻油罐也应冷却。
5 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应冷却;距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1/2 范围内的相邻罐也应冷却。
12.2.8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立式油罐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12.2.8 的规定。
2 覆土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L/s • m ,用水量计算长度应为最大油罐的周长。
3 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 • m² ,其相邻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L /min • m² 。 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
4 距着火的浑顶油罐、内浮顶油罐罐壁0.4D(D 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范围内的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量总和不应小于45L/s。
5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
12.2.10 消防冷却水最小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大于20m 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包括直径大于20m的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应6h,其他地上立式油罐可为4h。
2 地上卧式油罐应为1h。
12.2.11 石油库消防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应设2个动力源。
12.2.14 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按油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且距着火罐罐壁15m 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
2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3 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12.3.4 油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结设计规范》GB 50151 的有关规定。
12.3.5 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8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储备量不应小于油罐灭火设备在规定时间内的泡沫施用量、扑救该油罐流散溃体火究所需泡沫枪在规定时间内的泡沫液用量以及充满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泡沫液用量之和。
2 着火的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暴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12.3.5-1 的规定。
3 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的中倍数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量与埋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12.3.5-2 的规定。
4 扑救油品流散火灾用的中倍数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12.3.5-3的规定。
12.4.1 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
12.4.3 灭火器材配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987 年版)的有关规定,且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²应设1 具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设6具。
2 五组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砂配置数量不应少于表12.4.3 的规定。
3 四级及以上石油库配备的灭火砂数量应同五级石油库,灭火毯数量在上表所到各场所应按4~6 块配置。
12.5.1 消防车辆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水罐消防车对油罐进行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油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2 当采用泡沫消防车对油罐进行灭火时,泡沫消防幸车的台数应按着火油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12.5.2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 的要求。
12.6.1 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
12.6.3 储油区、装卸区和辅助生产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
13.2.1 石油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呆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
用明渠排放,但在排出石油库围墙之前必须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组采用暗渠或暗管。
13.2.2 覆土油罐罐室和人工洞油罐罐室应设排水管,并应在罐室外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13.2.3 油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油品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
13.2.4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到各处设置水封井:
1 油罐组防火堤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2 支管与平管连接处。
2 干管每隔300m处。
13.2.5 石油库的污水管道在通过石油库围墙处应设置水封井。
13.3.1 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包括接受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13.3.4 在石油库污水排放处,应设置取样点就栓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14.1.4 10kV 以上的露天变配电装置应独立设置。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装置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油品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迫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2 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属以外,如由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应设密闭固定窗。
2 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0.6m。
14.1.6电缆不得与输油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14.1.7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电气设备选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撞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执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的现定。
14.2.1 钢油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 处。
14.2.3 储存易燃油品的油罐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到规定:
1 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油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铜油罐的顶极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时,不应装设避雷针,铝顶油罐和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的钢油罐,应装设避雷针(网)。 避雷针(网)应保护整个油罐。
2 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装设避雷针,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做电气连接。浮顶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25mm²的软铜复接线。对于内浮顶油罐,钢质浮盘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戳面不小于16mm²的软铜复绞钱,铝质浮盘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mm 的不锈钢钢丝绳。
3 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4.2.4 储存可燃油品的钢油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做防雷接地。
14.2.10 储存易燃油品的人工洞石油库,应采取下列防止高电位引入的措施:
1 进出洞内的金属管道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远2√ p m(ρ 为理地电罐或金属管道处的土攘电阻率Ω·m) 且不小于15m时,应在进入洞口处做1处接地。在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2√p m 时,除在进入洞口处做1处接地外,还应在洞外做2处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50m,接地电阻不直大于20Ω。
2 电力和信息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理地引入洞内,洞口电缆的外皮应与洞内的油罐、输油管道的接地装置相连。若由架空铺路转换为电缆理地引入洞内时,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理地长度超远2√p m 时,电缆金属外皮应在进入处做接地,当埋地长度不足2√p m 时,电缆金属外皮除在进入洞口处做接地外,还应
在洞外做2处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50m,接地电阻不直大于20Ω。电阻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重大于10Ω。
3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的金属通气管和金属通风管的露出洞外部分,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爆炸危险1区应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以内。避雷针的尖端应设在爆炸危险2区之外。
14.2.11 易燃油品泵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泵房(棚)应采用避雷带(网)避雷带(网)的引下钱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网格不应大于10mX10m 或12mX 8m。
2 进出油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应做1 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14.2.13 装卸易燃油品的鹤雷和油品装卸栈桥(站台)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在棚内进行装卸油作业的,应接设避雷针(带)。避雷针(带)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1 区。
3 进入油品装卸区的输油(油气)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14.2.15 石油库生产区的建筑物内400V/230V 供配电系统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14.3.1 储存甲、乙、丙A 类油品的钢油罐,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4.3.3 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的首末端及中间处,应与钢轨、输油(油气)管道、鹤管等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14.3.5 当石油库专用铁路钱与电气化铁路接轨,铁路高压接触网不进入石油库专用铁路线时,应符合下到规定:
1 在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上,应设置2组绝缘轨缝。第一组设在专用铁路线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设在进入装卸区前。2组绝缘轨缝的距离,应大于取送车列的总长度。
2 在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1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的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间距不应大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4.3.6 当石油库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接轨,且铁路高压接触网进入石油库专用铁路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石油库的专用电气化铁路线高压接触同应设2组隔离开关。第一组应设在与专用铁路结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应设在专用铁路线进入装卸油作业区前,且与第一个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30m。隔离开关的入库端应装设避雷器保护。专用钱的高压接触网终端距第一个装卸油鹤管,不应小于15m。
2 在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上,应设置2组绝缘轨缝及相应的回流开关装置。第一组设在专用铁路线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设在进入装卸区前。
3 在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1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 专用电气化铁路线第二组隔离开关后的高压接触网,应设置供搭接的接地装置。
5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的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4.3.7 甲、乙、丙A 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或油桶的灌装设施,应设置与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4.3.8 油品装卸码头,应设置与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的油品装卸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合用。
14.3.9 地上就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4.3.13 下列甲、乙、丙A 类油品(原油除外)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 泵房的门外。
2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15.2.2 易燃油品的泵房和灌油间,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尚应设置机械排风进行定期排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四次。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高于4m 时按钮计算,定期排风耗热量可不予补偿。
对于易燃油品地上泵房,当其外墙下部设有盲叶窗、花隔墙等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15.2.6 人工洞石油库洞内排风系统的出口和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必须引至洞外,距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并应高于洞口,还应采取防止油气倒灌的措施。
15.2.7 洞内的柴油发电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柴油机排烟管的出口必须引至洞外,并应高于洞口,还应采取防止烟气倒灌的措施。
15.2.10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风机、电机等所有活动部件应选择防爆型,其构造应能防止产生电火花。机械通风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风机应采用直接传动或联轴器传动,风管、风机及其安装是方式均应采取导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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