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13-2010: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4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井巷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井巷工程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井巷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经安全评价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6.0.5 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认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在15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认证。
6.0.6 煤矿井项工程不经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不得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及投入使用。
9.1.1 锚杆的杆体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2 水泥卷、树脂卷和砂浆锚固材料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2.1 预应力锚杆、锚索的材质、规格、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2.2 预应力锚杆、锚索的锚固材料、锚固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2.1 预制混凝土块、料石的材质、强度、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2.2 砂浆的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的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值;
2 同一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严禁小于设计值的85%。
11.1.1 各种支架及其构件、配件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3.2.4 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每节井壁必须留置不少于一组标准养护试样。
13.4.1 壁后注浆所用材料的质量及其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3.4.3 壁后注浆质量检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孔的单孔出浆量必须小于0.1m³,出水量必须小于0.5m³/h;
2 历经24h后严禁继续增加,且水中严禁带砂。
13.4.5 壁后注浆充填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锅底至井底车场连接处以上30m充填段的注浆充填量严禁少于测算量的90%;
2 其他充填段的注浆充填量严禁少于测算量的80%。
15.1.1 井下各种风门、防火门、防爆门、防水闸门、排泥仓密闭门和各种密闭墙的基槽四周必须挖到实底、硬顶、实帮,成形应规整。
15.3.1 各种门及门框的材质、规格及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5.3.4 防水闸门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验的压力严禁低于设计水压。
17.3.1 轨枕、岔枕及其所用材料的品种、材质、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17.4.1 钢轨的规格、型号、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采用30kg/m及以上轨型的钢轨在使用前,必须逐根调直整平;严禁在主要运输线路使用磨损超过限度的钢轨,严禁在同一条运输线路上铺设不同型号的钢轨。主要运输线路钢轨垂直磨耗限度必须符合表17.4.1的规定。
17.4.3 运行架线电机车的轨道回流线和该轨道与非回流轨道连接处的绝缘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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