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1-2022: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2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3.1.3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
表3.1.3-1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
续表3.1.3-1
注:1 表中未列品种及加工工序,其危险等级应对照本表确定,混合包装工序的危险等级应以其中危险性最大的工序确定;
2 表中序号2、3烟火药及效果件、笛音药剂/爆音效果件为禁止销售、购买的烟火药及半成品,其生产工序应为各类烟花爆竹制造中配套所需工序。
表3.1.3-2 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
注:1表中危险品仓库包括危险品总仓库区的仓库和危险品生产区的中转库;
2表中A级、B级、C级、D级成品、半成品为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最》GB 10631规定的产品;
3表中1.1G、1.2G、1.3G、1.4G、1.4S烟花爆竹成品为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规定的等级,并通过了规定的安全性能试验。
3.2.1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所有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均应计入该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
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m)
续表4.2.2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1级建(构)筑物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
4.2.3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4.2.3的规定。
表4.2.3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m)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3级建(构)筑物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续表4.3.2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1级仓库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
3 当1.1级仓库内不存放迸射、发射产品,且紧靠山脚布置,山高大于或等于20m、山体坡度大于或等于15°时,与山背后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中规定值的75%。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续表4.3.3
注: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当计算药置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注:1 当两座相邻厂房有防护屏障且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采用括号内指标;
2 当厂房内的1.1-1级工序均采用抗爆间室或装甲防护时,对外视为单有防护屏障。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1-2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3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表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1-2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注:1 当两座相邻厂房有防护屏障且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采用括号内指标;
2 当厂房内的1.1-2级工序均采用抗爆间室或装甲防护时,对外视为单有防护屏障。
5.2.4 1.1级建筑物有敞开面时,该敞开面方向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条或第5.2.3 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20%。
5.2.5 在一条山沟中,当1.1级建(构)筑物镶嵌在山坡陡峻的山体中时,与其正前方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50%。
5.2.6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迸射危险产品的生产线时,该生产线有迸射危险品的建(构)筑物与其他生产线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再增加50%。
5.2.7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泵房、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2与半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与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5.2.8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表5.2.8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注: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两座相邻厂房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或之间设置防护屏障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中规定值的80%,且不得小于12m。
2 与厂区内办公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泵房、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5m。
3 与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5m。
5.2.9 在山区建厂利用山体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洞洞口相对位置不应布置建(构)筑物,临时存药洞外壁与邻近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9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表5.2.9临时存药洞外壁与邻近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1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2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表5.3.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1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
续表5.3.2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2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3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表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2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表5.3.4危险品总仓库内1.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
续表5.3.4
5.3.5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20kV及以下独立变电所时,独立变电所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5.3.2条或第5.3.3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Om;
2 与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5m。
5.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应结合地形布置,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值班室内人员小于或等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2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6-2的规定;当值班室内人员大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6-1规定值至少増加40%。
2 当值班室内人员小于或等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2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6-2的规定;当值班室内人员大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2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6-2规定值至少增加40%。
3 与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6-3的规定。
4当值班室采取抗爆结构时,其与1.1级、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设计确定。
表5.3.6-1 1.1-1级仓库与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的内部距离
注: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采用大值确定。
表5.3.6-2 1.1-2级仓库与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的内部距离
注: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采用大值确定。
表5.3.6-3 1.3级仓库与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的内部距离
注:计算药置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采用大值确定。
5.4.2 1.1级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6.0.7 1.1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手工作业的1.1级厂房,除采取抗爆间室、装甲防护装置或工艺有特殊要求外,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
2 机械混药、机械筛药的1.1级厂房应单独布置,且应进行远距离隔离控制;
3 干法生产引火线厂房的工作间不应超过4间,有机溶剂法生产引火线厂房的工作间不应超过2间。
6.0.8 1.3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内各工作间应采用密实砌体墙隔开,且工作间数不应超过6间,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或以下时,工作间数不应超过4间;
2 氧化剂的粉碎筛选、可燃物的粉碎筛选应独立设置厂房。
6.0.10 有固定作业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应和危险品生产厂(库)房联建。
8.3.6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抗爆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间室之间以及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置地沟相通;
2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必须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防止爆炸产物泄出的密封措施;
3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和传递窗的结构应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8.4.1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大于25m² 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11.2.3 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得设计机械通风系统。
12.2.8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 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停与门连锁,并应保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再启动。
12.6.2 引入黑火药生产厂房的lkV以下低压线路,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应全长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
12.6.3 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当在危险品生产区或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敷设时,2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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