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16-2010(2021年版):加氢站技术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2A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A的规定。
表3.0. 2A加氢站的等级划分
注:液氢罐的单罐容量不受本表中单罐容量的限制。
4.0.2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加氢站。
4.0.4A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A的规定。
表4.0.4A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续表4.0. 4A
注: 1加氢站的撬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2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氢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氢容器的防火距离确定。
4铁路以中心线计,城市道路以相邻路侧计。
5.0.1A 加氢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A的规定。
5.0.2 加氢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本规范表4.0.4A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5.0.7 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防火墙高度不得低于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0.5与1.5倍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数之和与单个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宽度的乘积;
6.2.5氢气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进、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压、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3 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高、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
4 压缩机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和压力或流量的报警和停机装置;
5 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置置换吹扫口;
6 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和停机装置;
6.2.9 氢气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采用撬装式氢气压缩机时,在非敞开的箱柜内应设置自然排气、氢气浓度报警、事故排风及其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
6.3.5 氢气储存压力容器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
2 容器应设置氢气放空管,放空管应设置2只切断阀和取样口;
3 应设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
4 应设置带记录功能的氢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测装置;
5 应设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氮气纯度不应低于99.2%。
6.3.8 储氢容器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时,相邻的一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
6.4.3 氢气加氢机应具有充装、计量和控制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加氢机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中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应高于1.375倍额定工作压力。
6 加氢机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8 加氢机加注结束时,车载储氢瓶的瓶内温度不应超过85℃.压力不应超过1.25倍公称工作压力。
11 多通道可同时加注的加氢机,各通道的控制系统应独立设置。
6.4.5 氢气加氢机的加氢软管应设置拉断阀。
6.5.4 氢气放空排气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氢气安全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同压力等级的放空管不应直接连通,应分别引至放空总管。放空总管应垂直向上设置,管口应高出站内设施最高点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
3 放空单管和放空总管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4 放空单管内直径应大于对应安全阀的泄放口直径,放空总管的截面积应大于各安全阀泄放口截面积之和;
5 放空排气装置应设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布置在防雷有效保护范围内。
6.5.6 站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与除氮气管道外的其他管线共沟敷设;
2 当明沟设有盖板时,应保持沟内通风良好,并不得有积聚氢气的空间;
3 管道支架、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7.1.2 加氢站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2台加氢机应至少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氢机不足2台应按2台计算;
2 氢气压缩机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m²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只;1台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应按建筑面积50 m²折合计算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7.2.4 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与加氢枪之间,应设置切断阀、氢气主管切断阀、吹扫放空装置、紧急切断阀、加氢软管和加氢切断阀。
7.3.1 氢气设备应采取下列报警措施:
1 储氢容器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2 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邻近处和加氢机顶部,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
7.3.3 氢气压缩机间或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制氢间等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体积分数)时应报警并记录,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
8.0.1 加氢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0.3 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所的上部罩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不得积聚氢气;
3 当罩棚顶部设有封闭空间时,封闭空间内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设置氢气浓度报警装置。
10.1.3 在氢气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
10.3.1 加氢站氢系统中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险的设备、管道、作业工具,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1.0.1 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严禁明火采暖。
12.3.2 与储氢容器等重型设备连接的管道的施工安装,应在重型设备安装就位沉降稳定或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
12.3.10 氢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压力试验应以氮气或干燥无油空气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倍~1.10倍。在进行气体压力试验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时严格执行。
2气密性试验应分为高、低压检测阶段,在气体压力试验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压5min,然后降压至设计压力,对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若未检出泄漏,应继续保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后,应将试验压力降至零,进行第二阶段的低压检测,其试验压力应为2MPa±10%,试验时间不应少于30min,应以未检出泄漏和无压力降时判定为合格。
4泄漏量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当使用氮气进行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24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当使用氦气做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1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
我也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