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1-201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2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
2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
3 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吸水率;
4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5 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6 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7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4.2.3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3 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 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保温层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使其装饰面板可靠固定; 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5.2.2 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
2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6.2.2 门窗(包括天窗)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按工程所处的气候区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复验报告,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严寒、寒冷地区: 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
2 夏热冬冷地区: 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3 夏热冬暖地区: 门窗的气密性能,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4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 透光、部分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
2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9.2.2 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9.2.3 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楼栋热计量和分户(区)热计量功能。
10.2.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及噪声;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11.2.2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2.2.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照明光源初始光效;
2 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3 照明灯具效率;
4 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含量值。
12.2.3 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5.2.2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集热设备的热性能;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15.2.6 太阳能光热系统辅助加热设备为电直接加热器时,接地保护必须可靠固定,并应加装防漏电、防干烧等保护装置。
18.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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