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324-2019: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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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次生灾害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防火标准的规定。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易燃建筑区、可燃堆场等一般次生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m 的防火隔离带; 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储气站以及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 。
4.1.2 临时聚居点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陆等次生灾害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2 应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 应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输电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影晌范围;
4 应远离大树、铁塔和高压电杆等易受雷击的物体。
5.1.3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 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室。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50 至999 间(套)之间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点。
5.2.4 市政供水水量或水压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水池,并应配备2 台以上手抬机动消防泵和相应的水带、水枪。
5.2.5 无市政供水管网或设置消防给水管网确有困难的过渡安置点,应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或设置消防水池,井应配备2台以上手抬机动消防泵和相应的水带、水枪。
5.2.9 严寒、寒冷及其他有冰冻可能的灾区过渡安置点,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5.3.1 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 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站。消防站用房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本标准有关过渡安置房的要求。
5.3.6 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5.3.6 的规定。
5.3.7 消防站的装备器材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5.3.7 的规定。仅设消防执勤点的临时聚居点,应配备手抬机动消防泵、手动破拆工具、水枪、水带和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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