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05-2017:木结构设计标准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3 方木原木结构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当采用目测分级木材时,不应低于表3.1.3-1 的要求;当采用工厂加工的方木用于梁柱构件时,不应低于表3.1.3-2 的要求。
3.1.12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19% 。
2 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
3 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 。
4 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8% -15% ,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
5 井干式木结构构件采用原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5%;采用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0% ; 采用胶合原木木材制作时不应大于18% 。
4.1.6 当确定承重结构用材的强度设计值时,应计入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
4.1.14 承重结构用胶必须满足结合部位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3.1 方木、原木、普通层板胶合木和胶合原木等木材的设计指标应接下列规定确定:
1 木材的强度等级应根据选用的树种按表4.3.1-1和表4.3.1-2的规定采用;
2 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4.3.1-3的规定采用。
注:计算木构件端部的拉力螺栓垫饭时,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应按"局部表面和齿面"一栏的数值采用。
4.3.4 已经确定的国产树种目测分级规格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表4.3.4的规定取值。
4.3.6 采用目测分级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制作的胶合木的强度设计指标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胶合木应分为异等组合与同等组合二类,异等组合应分为对称异等组合与非对称异等组合。
2 胶合木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4.3.6-1 、表4.3.6-2 和表4.3.6-3的规定取值。
3 胶合木构件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3.6-4的规定取值。
4 胶合木构件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3.6-5的规定取值。
7.4.1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屋面木基层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斜放檩条应设置木基结构板或密铺屋面板,檐口瓦应固定在挂瓦条上;
2 檩条应与屋架连接牢固,双脊檩应相互拉结,上弦节点处的檩条应与屋架上弦用螺栓连接;
3 支承在砌体山墙上的檩条,其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20mm ,节点处檩条应与山墙卧梁用螺栓锚固。
7.7.1 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设置保证结构空间稳定的支撑,并应设置防止桁架侧倾、保证受压弦杆侧向稳定和能够传递纵向水平力的支撑构件,以及应采取保证支撑系统正常工作的锚固措施。
11.2.9 木结构的防水防潮措施应接下列规定设置:
1 当桁架和大梁支承在砌体或混凝土上时,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体或保温层内;
3 支承在砌体或混凝土上的木柱底部应设置垫板,严禁将木柱直接砌入砌体中,或浇筑在混凝土中;
4 在木结构隐蔽部位应设置通风孔洞;
5 无地下室的底层木楼盖应架空,并应采取通风防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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