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 第三章   线路专用站(房)
  • 第四章   邮件处理中心
  • 第一节   综合邮件处理中心
  • 第二节   单项邮件处理中心
  • 第五章   邮政局 、所
  • 第一节   城市邮政(电信)支局 、所
  • 第二节   县(区)邮政局
  • 第六章   邮件转运站
  • 第一节   铁路 、公路邮件转运站
  • 第二节   航空邮件转运站
  • 第三节   邮运汽车运输站
  • 第七章   单项邮政业务局(场)
  • 第一节   报刊发行局
  • 第二节   机要通信局
  • 第三节   邮政速递局(快递公司)
  • 第四节   邮袋 、报皮处理场
  • 第五节   邮政储汇局
  • 第六节   邮票(集邮)公司
  • 第八章   长途电信局
  • 第一节   长途电信枢纽局
  • 第二节   电报局
  • 第三节   综合电信局
  • 第四节   郊外电信专用局(站)
  • 第五节   长途电信线务局(站)
  • 第九章   市内电话局
  • 第十章   微波通信站
  • 第十一章   卫星通信地球站
  • 第十二章   移动通信局
  • 第一节   移动业务交换局(中心)与基站
  • 第二节   无线寻呼台(中心)
  • 第十三章   短波通信收发信电台
  • 第十四章   邮电局 、所
  • 第一节   邮电局
  • 第二节   邮电支局 、所
  • 第十五章   通信专用码头
  • 第一节   邮运码头
  • 第二节   海缆码头
  • 附录一   通信工程安全保护用地指标
  • 一 通信管道
  • 二 市话架空线路
  • 三 市话埋式电(光)缆线路
  • 四 长途架空线路
  • 五 长途埋式线路
  • 六 短波通信收发信电台
  • 附录二   通信工程临时用地指标
  • 附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