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二节 总平面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三节 急诊用房
第四节 住院用房
第五节 传染病用房
第六节 手术部
第七节 放射科
第八节 核医学科
第九节 检验科
第十节 病理科
第十一节 功能检查室
第十二节 内窥(内腔)镜室
第十三节 理疗科
第十四节 血库
第十五节 药剂科
第十六节 中心(消毒)供应室
第十七节 辅助用声
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三节 采暖和空调
第四节 电气
第五节 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
附录一 手术部洁污分区
附录二 核医学科洁污分区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