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185号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基本原则
3.2 设计阶段、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
3.3 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
3.4 施工及验收
4 矿床地质、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
4.1 矿床地质勘査报告
4.2 资源量与储量
4.3 补充勘探、基建探矿和生产探矿
4.4 矿山物理化学实验室、矿石放射性计量站
4.5 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
5 露天开采
5.1 露天开采境界及开拓
5.2 露天矿山生产能力
5.3 穿孔、爆破及装载工艺
5.4 釆矿设备
5.5 二级矿量
5.6 投产标准
5.7 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
6 地下开采
6.1 矿床开拓
6.2 矿山生产能力
6.3 采矿方法
6.4 矿井通风
6.5 充填系统及充填方式
6.6 采矿设备
6.7 三级矿量和采场数目
6.8 开采顺序
6.9 投产标准
6.10 基建与采掘进度计划
7 原地浸出开采
7.1 一般规定
7.2 井场开拓
7.3 井场钻孔及配套设施
7.4 二级矿量
7.5 投产标准
7.6 基建与钻进进度计划
8 原地爆破浸出开采
8.1 一般规定
8.2 采矿方法
8.3 筑堆、布液及集液系统
8.4 浸出液输送系统
8.5 浸出采场事后处理
8.6 矿井通风
8.7 四级矿量
8.8 投产标准
9 井巷工程
9.1 竖井井筒
9.2 平巷或斜井
9.3 斜坡道
9.4 井底车场及硐室
9.5 井下爆破器材库
10 矿山机械及地表工艺设施
10.1 矿井提升
10.2 通风装置及设施
10.3 矿山压气设施
10.4 矿山排水与排泥设施
10.5 井下供水系统
10.6 地表工艺设施
11 选冶工艺
11.1 试验报告内容及工艺流程
11.2 工艺设备
11.3 厂房及设备布置
11.4 堆浸设施
11.5 工艺废水、矿井水处理
11.6 辅助设施
12 自动化控制
12.1 一般规定
12.2 自动化水平
12.3 自动化控制室
12.4 仪表用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
12.5 仪表系统电源
12.6 仪表系统供气
12.7 仪表系统接地
13 尾矿及尾渣设施
13.1 一般规定
13.2 尾矿库、尾渣库
13.3 尾矿坝、尾渣坝
13.4 尾矿库、尾渣库防渗
13.5 尾矿库、尾渣库防洪系统
13.6 尾矿库、尾渣库排水系统
13.7 尾矿(渣)输送设施
14 总图运输
14.1 厂(场)址选择
14.2 总体规划
14.3 总平面布置
14.4 竖向布置
14.5 内外部运输
14.6 管线综合布置
14.7 土地复垦与水土保持
15 机修设施
16 电气及通信
16.1 电气
16.2 通信
1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7.1 冷热源
17.2 空暖
17.3 通风
17.4 空气调节
18 给水排水
18.1 水源地选择
18.2 用水量指标
18.3 输配水系统
18.4 室外排水
18.5 室内给水排水
19 建筑与结构
19.1 一般规定
19.2 主要工业建 构)筑物
19.3 厂矿生活及辅助设施
20 消防与节能
20.1 消防
20.2 节能
21 辐射防护、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21.1 辐射防护
21.2 环境保护
21.3 职业安全卫生
22 施工
22.1 一般规定
22.2 矿山工程
22.3 尾矿及尾渣设施
22.4 辐射防护、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23 验收
23.1 一般规定
23.2 矿山工程
23.3 尾矿及尾渣设施
23.4 辐射防护、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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