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21号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矿山机械修理车间
3.3 采掘机械修理车间
3.4 液压支架修理车间
3.5 电气设备修理车间
3.6 无轨胶轮车修理间
3.7 铆焊修理车间
3.8 综合辅助车间
3.9 计量室与理化试验室
3.10 仓库
4 总图运输
5 厂区建筑
5.1 一般规定
5.2 生产建筑
5.3 行政与生活建筑
6 供配电和智能化
6.1 供配电和照明
6.2 通信
6.3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6.4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7 供暖通风
7.1 供暖与供热
7.2 通风与空气调节
8 给水排水与消防
9 节能
10 职业安全卫生
10.1 职业安全
10.2 防尘与防毒
10.3 噪声与振动控制
10.4 防暑与防寒
11 环境保护
11.1 一般规定
11.2 污染防治
12 技术经济
12.1 劳动定员与劳动生产率
12.2 投资概算
附录A 机电设备的外委修理与矿区内部修理分工
附录B 各类机械设备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
附录C 电动机、变压器、开关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