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994-2021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2 主体
3.3 出入口
3.4 通风口、水电口
3.5 辅助房间
3.6 医疗救护工程
3.7 柴油电站
3.8 平战功能转换及平时使用
3.9 防空警报与高点监控
3.10 人防标志
3.11 兼作应急避难场所
3.12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
4 结构
4.1 一般规定
4.2 材料
4.3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
4.4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
4.5 荷载组合、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4.6 构造规定
4.7 无梁楼盖设计要点
4.8 反梁设计要点
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1 一般规定
5.2 防护通风
5.3 柴油电站通风
5.4 平战功能转换及平时使用
5.5 兼作应急避难场所
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2 给水
6.3 排水
6.4 洗消
6.5 柴油电站的给水排水及供油
6.6 平战功能转换及平时使用
6.7 兼作应急避难场所
7 电气
7.1 一般规定
7.2 电源
7.3 配电
7.4 线路敷设
7.5 照明
7.6 防雷与接地
7.7 信号装置
7.8 通信
7.9 柴油电站
7.10 平战功能转换及平时使用
7.11 防空警报与高点监控
7.12 智能管理
7.13 兼作应急避难场所
附录A 消波系统
附录B 医疗救护工程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2 主体
3.3 出入口
3.4 通风口、水电口
3.5 辅助房间
3.6 医疗救护工程
3.7 柴油电站
3.8 平战功能转换及平时使用
3.9 防空警报与高点监控
3.10 人防标志
3.11 兼作应急避难场所
3.12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
4 结构
4.1 一般规定
4.2 材料
4.3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
4.4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
4.5 荷载组合、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4.6 构造规定
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1 一般规定
5.2 防护通风
5.3 柴油电站通风
5.4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5.5 兼作应急避难场所
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2 给水
6.3 排水
6.4 洗消
6.5 柴油电站的给水排水及供油
6.6 平战功能转换及平时使用
6.7 兼作应急避难场所
7 电气
7.1 一般规定
7.2 电源
7.3 配电
7.4 线路敷设
7.5 照明
7.6 防雷与接地
7.7 信号装置
7.8 通信
7.9 柴油电站
7.11 防空警报与高点监控
7.12 智能管理
7.13 兼作应急避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