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123-2020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4.6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7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4.8 合规判定方法
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5.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5.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5.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5.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5.6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5.7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5.8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附录E(资料性附录)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推荐性公式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