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1625-2018
1 总则
2 术语
3 城市设计编制
3.1 城市设计编制的依据
3.2 编制范围
3.3 编制原则
3.4 编制组织
3.5 与法定规划的衔接
3.6 规划管理
3.7 公众参与
4 总体城市设计
4.1 主要设计任务
4.2 主要设计内容
4.3 成果形式及内容
5 区段城市设计
5.1 主要设计任务
5.2 主要设计内容
5.3 特色分区设计要求
5.4 成果形式及内容
6 地块城市设计
6.1 主要设计任务
6.2 主要设计内容
6.3 成果形式及内容
7 专项城市设计
7.1 主要设计任务
7.2 主要设计类型
8 分区引导
8.1 四区划定
8.2 东部地区
8.3 环青海湖地区
8.4 柴达木地区
8.5 三江源地区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法规及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2 术语
3 城市设计编制
3.1 城市设计编制的依据
3.2 编制范围
3.3 编制原则
3.4 编制组织
3.5 与法定规划的衔接
3.6 规划管理
3.7 公众参与
4 总体城市设计
4.1 主要设计任务
4.2 主要设计内容
4.3 成果形式及内容
5 区段城市设计
5.1 主要设计任务
5.2 主要设计内容
5.3 特色分区设计要求
5.4 成果形式及内容
6 地块城市设计
6.1 主要设计任务
6.2 主要设计内容
6.3 成果形式及内容
7 专项城市设计
7.1 主要设计任务
7.2 主要设计类型
8 分区引导
8.1 四区划定
8.2 东部地区
8.3 环青海湖地区
8.4 柴达木地区
8.5 三江源地区
附录A:不同地域典型城市引导